应根据本地区集中建设工作实际,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单位及其实施范围和类别,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。
实施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内部控制机制健全,管理人员齐备,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,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、事业单位、国有全资企业。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。
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我市集中建设工作需要,组织发展改革、财政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。县(市、区)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执行。
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,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,主要包括:
(一)拟定本行政区域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;
(二)指导、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;
(三)建立督查考核制度,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(市、区)集中建设工作情况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进行督查考核;
(四)应用江苏省集中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,定期统计、逐级上报项目集中建设情况,并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;